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能力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与优秀成果奖励是指对我校作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等进行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创新工作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含延聘人员)。
第四条 奖励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科研项目(课题)奖励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表:
外来纵向合作课题按到帐经费(扣除外转经费)的3%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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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奖励分两次发放,立项后发总额的80%,结题验收后发其余的20%(项目延期不奖励);2. 按项目奖励,多名科研人员参与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内部奖励分配;3.校级课题不奖励。
第三章 论文奖励
第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表:
SSCI、A&HCI和《中国社会科学》全文收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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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中文核心源期刊库(最新版)排名第一的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理论周刊,2000 字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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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B、C类外,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版)的其它核心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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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奖论文均为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奖励期刊见附件。
第四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七条 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表:
注:1.学术著作为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学术著作含科普类著作、译著、辞书和词典;宁夏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及学校其它专项经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享受该奖励范围;学术著作按部奖励,多名科研人员合作出版的学术著作由合作者自行确定内部奖励分配。
第八条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奖励标准如下:
A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或作为主要专家参与国家级规划(由国务院颁布)编制,奖励5万元。
B类:成果被推荐刊载于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成果;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单位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或被推荐刊载于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的成果,奖励1万元。
第五章 获奖与展演成果奖励
第九条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如下表:
注:1.科研成果奖按项奖励,多名科研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内部奖励分配;2.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参照部委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3.纳入教育部高校社科年报统计的各类行业基金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国务院其它部委组织评审且具有行业特征的社科类科研奖项参照省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 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奖励标准如下表: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所设全国艺术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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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展获奖、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的“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创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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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展演获奖创作作品(获奖证书上须盖有关部委“国徽章”)的创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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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学艺术奖及其它省级展演获奖创作作品(获奖证书上须盖省级政府 “国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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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成果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排名第一,并经由宁夏大学组织推荐申报。2.以上展演与创作获奖参照了教育部艺术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同时以上获奖作品均不含外围展(包括全国美展入围作品);3.由教师指导学生所获的竞赛类成果按奖励标准的50%奖励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表:
注:教师所带学生获奖按奖励标准的50%奖励指导教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成果在符合同一类型多项奖励条件时只按最高限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单位统一填报并对填报内容和附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各单位汇总后提交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逾期不再受理。
(三)获得奖励的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立即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学校和社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但未列入本办法的另行奖励,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行,2016年1月1日前所有科研项目和成果按旧办法执行,执行完毕后旧办法自动废止,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