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对基础科学研究战略要求,准确把握国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的战略定位,鼓励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国家科学基金项目,提高我校基础科学研究能力,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科学基金申报质量,提高资助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第三条 学校对国家科学基金获得立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任务要求
第四条 科技处根据各单位申报单位教学科研人数、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硕(博)导人数、博士人数以及现有科学基金承担比率下达本年度各单位申报计划任务数。未完成本年度国家科学基金申报任务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申报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并认真组织、策划申报工作,完成申报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教学科研人员要踊跃申报,积极准备,按《国家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国家科学基金的奖励范围仅限于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奖励包括: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应急专项(主任基金)等。
第九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奖励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国家科学基金获得立项资助项目的奖励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立项个人和单位奖励标准
表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标准
对于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地区基金三类项目,各单位当年立项率达到本单位近三年平均立项资助率的120%或三年平均立项数位于学校前2名单位,每项立项项目奖励1.5万元,没有达到者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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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获得立项个人和单位奖励标准
表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标准
对于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各单位当年项目立项率达到本单位近三年平均立项资助率的110%或三年平均立项数位于学校前2名单位,每项立项项目奖励2.0万元,没有达到者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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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1、表2均按项目奖励,多名科研人员参与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内部奖励分配。
(三)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奖励
各单位对国家基金项目申报要高度重视,在组织专家评审咨询的基础上遴选出本单位本年度的重点推荐项目(占申报项目数的60%),每个项目奖励0.1万元(获资助立项不奖励),由所在学院(科研单位)统筹发放。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基金立项的单位奖励主要用于国家科学基金申报过程中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项目的指导、评审、论证、咨询的劳务、校外专家差旅费以及管理人员绩效等的费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科技处审核签字,计财处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申报国家科学基金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不得申报同年度的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宁夏高校科学研究项目、宁夏社科规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