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发展宁夏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促进优秀成果产生,根据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在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五年)研究规划选题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的制定,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征求各学科评审组专家意见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紧密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我党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的研究;突出应用问题研究;加强具有宁夏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问题和优势学科的研究;重视基础研究、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系列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系列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1年半,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八条 重大攻关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研究选题及设立。选题主要是研究自治区党委政府关注的、宁夏经济社会发展迫切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宁夏特色学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重要选题。选题的确定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学科小组专家研究,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宁夏社科规划项目申报面向全区,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条 申报时间。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每年下半年开始,从申报通知、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2个月。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承担并完成过自治区及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
2. 申请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青年项目申报年限的,要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推荐。
3.申请青年项目(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4.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或经所在科研管理单位证明的经费来源说明。
5. 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6.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申请人要根据当年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申报通知精神和申请书填报要求认真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交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筛选、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受理申请书时,收取课题评审费,各类项目收取评审费数额有所区别。项目申报有关材料从宁夏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分类,提交会议评审。
2.评审专家确定。会议评审专家从宁夏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抽选,组成学科评审组。评审组专家人数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决定。
3.学科评审组专家对会议评审的项目进行认真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4.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经费拨付通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变化和需要适时作部分调整。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申报当年项目者,不得参加评审会议。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和项目经费拨付通知后,按照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通知的经费数额,持本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办理拨款手续,主要科研管理单位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类资助经费项目一般拨款两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按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3.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小型座谈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使用费。用于项目研究的计算机录入、资料查询、信息交流、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打印、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成果鉴定费。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所支付专家的费用。
8.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可提取5%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从课题费中支出,每项研究成果鉴定费标准为600元。
第二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包括项目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每年下半年下发项目检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检查的全面工作,并重点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重大攻关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
进行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填写《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审核。我区主要科研、教学管理单位在课题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本单位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填写《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登记表》,与《宁夏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同时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延期;
4.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6.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 自行终止项目;
8. 其他。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水平,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
第二十七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主要从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小组专家中选定,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项研究成果聘请3名鉴定专家。
3.课题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能担任本单位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从宁夏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将《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成果简介(2500字左右)一式3份,最终成果3套,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所填《结项审批书》须属实,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课题设计内容和形式,经费使用须合理,审查合格后,在《结项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3.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成果学科分类,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组专家库中选聘3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鉴定。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上填写鉴定意见并评分后,反馈至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5.成果鉴定通过者,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经专家鉴定后未通过的研究成果,通知课题组按照专家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之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核,达到结项标准后批准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成果经专家鉴定未能通过,且质量低劣,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按撤项处理并追回所拨经费。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项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须在首页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各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社科研究成果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并逐渐形成机制。
第三十二条 批准结项,经专家鉴定达到良好等级以上、建议出版的研究成果方可出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资助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列入宁夏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