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在服务地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服务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科学研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服务地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条 奖项设立:
(一)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
(二)服务地方贡献奖(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评选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促进地方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中,科技支撑有力,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改进生产工艺,技术经济指标显著改善,效益提高明显的技术服务;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并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研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或做出了技术发明,经应用或推广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四)在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管理咨询、规划设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进行软科学研究,被地方政府采纳和实施,并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服务地方贡献奖评选标准:
一、个人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示范、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至少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二)示范、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了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通过服务地方,促进了社会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四)在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管理咨询、规划设计等,进行软科学研究,成果被政府或相关部门采纳并实际应用的。
(五)理工农学科横向合作项目两年累计到位经费100万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横向合作项目两年累计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
二、集体奖
有明确的服务地方中长期规划、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农学学院、科研创新平台,横向合作经费两年累计到位3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研创新平台横向合作经费两年累计到位100万元以上。
(二)组建了服务地方基地。基地服务团队在成果转化、科研创新、教学实践改革、人才培养培训、协同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三)服务地方成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文化传承、创新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并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学校美誉度和影响力明显提升。
第五条 服务地方突出贡献奖每四年评选一次,不分等级,奖金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服务地方贡献奖(个人和集体)每两年评选一次,不分等级。个人奖金额度为1万元。集体奖金额度为3万元。
第六条服务地方奖的奖励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奖金额度随着学校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 服务地方奖的推荐和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在职教学、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八条 评奖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服务地方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评奖工作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均按程序撤销其奖励并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